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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厘定--从个人法与团体法角度看隐名股东的权责范围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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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隐名股东现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对于刺激投资、推动经济发展来讲,自有其积极一面,然由于其蕴含的复杂的法律关系,引起的多种纠纷也是不断,故在把握隐名股东资格及厘清其权利责任范围方面,应当慎之又慎。总体说来,在隐名股东"浮出水面"之前,应由显名股东代为承担责任,这是从维护交易的安全性方面考虑的,而一旦涉及隐名股东重大权利责任问题须其"浮出水面"时,则应以证明其股东资格为前提条件。
作者 汤景中
出处 《天府新论》 CSSCI 2008年第B06期132-133,共2页 New Horizons from Tianfu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韩]李哲松.韩国公司法[M].吴日焕译.
  • 2史尚宽[M].民法总论.347-348.77.

同被引文献1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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