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隐名股东现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对于刺激投资、推动经济发展来讲,自有其积极一面,然由于其蕴含的复杂的法律关系,引起的多种纠纷也是不断,故在把握隐名股东资格及厘清其权利责任范围方面,应当慎之又慎。总体说来,在隐名股东"浮出水面"之前,应由显名股东代为承担责任,这是从维护交易的安全性方面考虑的,而一旦涉及隐名股东重大权利责任问题须其"浮出水面"时,则应以证明其股东资格为前提条件。
出处
《天府新论》
CSSCI
2008年第B06期132-133,共2页
New Horizons from Tianf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