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国的莫尔登法院保存有一份1394年的关于猪的主裁决书。上面写道:检查官、修道院院长扎法特在所指出的诉讼中对案情曾指出:“造成一岁半婴儿热隆死亡的肇事者是一头3个月的猪娃。据此,本法院特别法庭判决该猪死刑。”另据记载:1457年,法国南特市法院审理了一起猪杀死5岁儿童案,“凶手”被处以绞刑:对于案情牵涉到的其他小猪,鉴于它们参与作案的证据不足,法院决定将它们全部没收。仅在法国,有据可查的“猪案”就有20多起。
出处
《科学之友》
2008年第7期58-5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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