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制度是适应环境民事纠纷及时、有效的解决而产生的一项制度,对项制度,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只在第41条第二款作了简单而原则的规定,缺乏系统性、操作性而且其中的几个法律用语欠缺足够的严谨,难免使人产生歧义,误导实践。因此,笔者认为对我国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制度进行重构势在必行。文章在论述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基础上,结合我国法律规定的现状,提出了重构该制度的设想。
出处
《中国西部科技》
2007年第3期40-41,50,共3页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West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