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胎儿虽不是现实中的人,但却是一个潜在的人,胎儿的权利能力自受孕之时而不是从出生之时起计算。由于胎儿存在的特殊性,决定了侵害胎儿人身权益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特殊性。父母对胎儿实施侵害行为应根据具体情况认定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与否;第三人故意或过失伤害胎儿母亲,间接侵害出生后婴儿人身权的行为,第三人应承担间接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第三人的过失造成有先天缺陷的胎儿"不当出生",第三人应承担因生而有缺陷之出生儿所引起的损失与相关费用。
出处
《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08年第3期74-77,共4页
Journal of Fu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