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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上保险中委付制度的完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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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委付制度的立法初衷出发,我国《海商法》中的委付制度存在两大缺陷:第一,拒绝了被保险人在发生推定全损并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物后获得全损赔偿的权利;第二,保险人在做出全损赔偿后对保险标的物承担了过多的责任。为此,需要进行相应的立法完善。
作者 陈红彦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08年第4期126-130,共5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7

  • 1Robert Merkin.Marine Insurance Legislation,2000.
  • 2Susan Hodges.Cases and Materials on Marine Insurance Law,1999.
  • 3陈三明.海上保险中的委付,2001(03).
  • 4郑蕾.试论我国海上保险中的委付制度[J].保险研究,1999(2):40-42. 被引量:6
  • 5汪鹏南;刘津民.论海上保险人的提前解约权,1995(01).
  • 6梁宇贤.海商法论,1984.
  • 7张东亮.海商法新论,1986.

共引文献5

同被引文献83

引证文献2

二级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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