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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5月2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规范控股、参股期赁公司有关问题的规定》,要求现阶段同一主体控股和参股期贷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其中控股期贷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该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出处 《中国金融》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2期6-6,共1页 China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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