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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连载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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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三十二条 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出处 《湖南畜牧兽医》 2008年第3期44-45,共2页 Hunan Journal of Animal Science & Veterinary Medic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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