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依据民法原则,时效的中断是指在时效期限内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有效期限全部归于无效,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重新起算。《劳动法》没有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断做出规定。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7]61号)规定:“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08年第6期36-37,共2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