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版权客体制度是整个版权制度的基石。客体和对象的意义是相同的,版权的客体就是版权的对象,版权的对象就是版权的客体,两者指的都是版权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从权利体系来讲,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版权又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因此,民事权利和知识产权的一般规定性应当适用于版权。作品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这种属性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赋予作品以版权保护的必要性,也在一定层面回应了版权客体范围不断扩大的趋势。从版权客体的历史发展来看,版权客体的范围经历了一个不多扩大的过程。作品可以分为文字性作品和非文字性作品,虚构性作品与事实性作品,纯粹艺术作品与实用艺术作品,基础作品与演绎作品、汇编作品等。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08年第6期14-16,32,共4页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
基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2004年度基地重大项目<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资助
项目编号04JJD82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