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蔡桌(男)与陈某(女)结婚后,生育一男孩蔡某某。因两人工作较忙,蔡某某满周岁后就一直放在蔡某的姐姐家由姐姐看管照顾。在蔡某某8岁时,蔡某与陈某在旅游中不幸遇车祸死亡。在处理好两人的后事后,蔡某的姐姐与陈某的父母在蔡某某的监护问题上发生了争议。蔡某的姐姐认为蔡某某是蔡家的后代,并且多年来和自己生活在一起,已经有了感情,蔡某某应当由自己抚养和监护。陈某的父母认为蔡采桌是自己外孙,外祖父母抚养外孙,合情合理。请问,蔡某某的监护权应由谁享有?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08年第12期63-63,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