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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份制与重建个人所有制问题研究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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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份制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制存在形式,只是一种资本的经营方式。不能把中外私人资本组成的股份制视作社会主义公有制,不要混淆所有制的存在形式同其实现形式。我国实行股份制并不是要用以取代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不能认为资本主义通过股份制完成了向社会主义的和平过渡。断言马克思提出的重建"个人所有制"就是搞股份制,是毫无根据的。马克思提出的重建"个人所有制",是指"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所有制",即由诸多个人组成的联合体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将其解释为消费品的个人所有制,并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
作者 卫兴华
出处 《经济学动态》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6期42-48,共7页 Economic Perspectives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9

  • 1《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504页.
  •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M].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41-1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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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列宁选集》第1卷[M].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92页.
  •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1页.
  •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132页.
  •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8卷,1985年版,第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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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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