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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在担保业务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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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公证在担保业务中发挥作用的法律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我国《公证法》第37条也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以上两条规定,对于一些权利义务关系比较简单、明确的合同经公证机构公证后,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
作者 王明亮
出处 《中国公证》 2008年第6期44-45,共2页 China Notary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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