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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应由原告李某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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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基本案情1996年9月底.范某欲到福建做一笔香烟生意但无资金,遂找到李某,向李介绍了这笔生意的情况,并谈及资金问题。10月7日,李某向银行贷款4万元交给范某,范某丈夫刘某写了一张收条给李某,上写“收到李会计做生意资金4万元整”。
作者 刘见洲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08年第6期76-76,共1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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