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在借鉴德国公法社团理论和行政主体理论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当前关于高等学校法律地位代表性学说的种种缺憾,进而提出高等学校宜定位为公法社团。从高等学校发展历史、教育法律的相关规定两方面证明了高等学校选择公法社团性质的可行性。在我国行政法学背景下,不能笼而统之地认为高等学校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出处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3期111-115,共5页
Journal of Capital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