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具有正反两方面的作用:其积极功能是促使当事人双方同时对待履行债务,最终达到双方享有的债权同时实现;其消极作用是当事人双方可能都不主动履行债务,会导致合同的履行陷入停滞状态。为减少其消极作用的影响,本文认为有必要对同时履行抗辩权做进一步规制:抗辩者有作出履行通知的法定义务;履行了通知义务的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作出履行判决;胜诉方只要做好履行准备即可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作为视为自愿终止合同。
出处
《商业时代》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9期58-5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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