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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理解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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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其外延等同于目前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所规定的银行卡。当前,伴随着信用卡的普及,与之相关的各类犯罪也日益猖獗,各种利用信用卡实施的新型犯罪也层出不穷。据估算,目前我国每年银行卡犯罪金额在1亿元左右。
作者 杨欣
出处 《天津检察》 2008年第3期22-23,共2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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