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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制度应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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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法律的这一规定是基于检察机关在国家权力分配中的定位即法律监督,“检察官的职责不单单是在于刑事被告之追诉,并且也在于‘国家权力之双重控制’。”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这一制度,是中国司法制度的特色之一,是实现审判监督方式多元化的一个方面。
作者 曹诚志
出处 《天津检察》 2008年第3期52-53,共2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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