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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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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出处
《天津检察》
2008年第3期80-80,共1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
关键词
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经济犯罪案件
公安部
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会计报告
社会公众
分类号
D924.334 [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6.3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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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法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理解与适用[J]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7,7(2):28-30.
2
张伟.
不按规定披露信息罪认定中若干疑难问题解析[J]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7(6):6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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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投稿须知[J]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29(2).
天津检察
2008年 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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