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股份合作企业导源于我国劳动人民的创造,它吸收了股份制和合作制的优点,是一种封闭性的法人企业,可以作为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与有限公司、集体企业、合作社相比,具有资本与合作的融合、资本的封闭性、股权的均衡性等法律特征,在我国目前经济条件下,有其长期存在的条件和适用范围。当然,这种企业也有其固有的缺陷,这说明它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基本载体,但其长期存在的独立法律地位却不容置疑。
出处
《洛阳师范学院学报》
2008年第3期66-69,共4页
Journal of Luoyang Normal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