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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创建我国的服务商标的必要性及其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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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所谓服务商标,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定义为“任何能够将本企业服务与其他企业区分开来的标记或标记组合”。其中,“标记”主要指文字(包括人名)、字母、数字、图形要素、色彩的组合以及上述内容的组合。在国外服务商标已有几十年的发展历史,美国早在1946年就颁布了保护服务商标的商标法《兰哈姆法》。之后,欧美厂商开始从发展战略的角度研究和运用服务商标。美国西尔斯公司,销售商品中90%以上都是使用自有商标,日本的大型百货零售企业如大荣(DAIEI),佳世客(JUSCO)的销售额中一成以上来源于自有商标商品,而由国际品牌顾问公司Interbrand近期公布的1996年世界著名商标排名中,服务商标(麦当劳、可口可乐、迪士尼、柯达)占据了前四名。
作者 龚宇富 伍勇
出处 《江苏商论》 1997年第11期31-33,共3页 Jiangsu Commercial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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