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有理论中关于法律责任的定义存在严重缺陷:以责任承担者为基点构建法律责任的概念,对责任的履行对象缺乏足够的重视。从责任对象的角度出发可以区分为对直接受害者的责任和对国家的责任。补偿性损害赔偿是以受害者责任为核心,惩罚性损害赔偿是以国家责任为核心。在二者出现矛盾的时候,我们比较现实的路径选择应该借鉴美国等国家的刑事和解制度,把对受害者的责任放在优先考虑的位置上。
出处
《长春市委党校学报》
2008年第3期72-75,共4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Changchun Municipal Committ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