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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分析与思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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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文章认为经营者应防止其提供的商品、服务本身致人损害;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经营者应承担产品责任;产品缺陷的标准应予细化。经营者应防止其经营环境设施致人损害;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营者应防止消费者在其经营场所被第三人侵害;经营者未采取合理的防止、制止第三人侵害的安全措施的,应对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作者 葛建义
出处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3期93-96,共4页 Journal of Changzhou Institute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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