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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或改建的公共场所一律使用阻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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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安部消防局下达了(2008年度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办法》,明确了对消防产品和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标识使用情况的检查要求,从今年7月1日起,新建或改建的公共场所,必须采用满足强制性国家标准《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的阻燃制品。
出处 《中国工程咨询》 2008年第7期I0028-I0028,共1页 China Engineering Consulta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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