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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中学校与企业应是合伙合同关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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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中,学校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基于合同约定而产生的债权法律关系,是债权法律关系中的合伙合同关系,该合伙合同关系有其特殊性,可视为一种新型的合伙合同关系。
作者 王东芳
出处 《现代经济(现代物业下半月)》 2008年第3期108-108,110,共2页
基金 2007年度湖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项目编号07D041)<高职院校"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主体法律关系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 1刘瑞复.合同法通论[M]群众出版社,1999.

同被引文献1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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