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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能犯与未遂犯的界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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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能犯理论在刑法学界存在很大争议,在学术上形成了众家观点,尤其以德日纯粹主观说、具体危险说、抽象危险说、客观危险说为代表,他们所谓的不能犯不是未遂犯的一种,不具有可罚性。但是我国所谓的不能犯和德日不能犯是两个概念,确切地说,应定义为不能未遂犯。我国是以实行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为依据来认定未遂犯,又以实行行为是否具有实现犯罪的"现实可能性"为标准把未遂犯分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不能未遂犯)。本文中把实行行为既没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又没有实现犯罪的"现实可能性"认定为不可罚的不能犯,和德日两国的不能犯是不同的概念。
作者 刘冰
机构地区 荣成市公证处
出处 《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8年第3期139-141,共3页 Journal of Shandong Agricultural Administrators' Colleg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陈协平.中日刑法理论中不能犯之比较[J].南通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0(4):12-14. 被引量:1
  • 2(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Hans-HeinrichJescheck),(德)托马斯·魏根特(ThomasWeigend)著,徐久生.德国刑法教科书[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二级参考文献3

同被引文献8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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