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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自2009年7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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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8年6月28日,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基本规范自2009年7月1日起先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非上市的其他大中型企业执行。执行基本规范的上市公司应当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并可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出处 《会计之友》 北大核心 2008年第20期F0002-F0002,共1页 Friends of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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