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过去30年左右的时间里,加纳已经在无任何法规控制情况下,从事了涉及天然源和人工源产生的电离辐射照射的活动。为了执行1963年的《加纳原子能法204》(修正案)、《暂行国防委员会(PNDC)法308》及后续颁行的条例,以及1993年的《辐射防护法LI1559》,建立了辐射防护局(RPB)负责管理国内涉及引入和进行电离辐射源操作的任何实践。RPB是加纳辐射防护与安全的主管当局,负责对辐射实践的登记或许可证发放和检查。作为唯一的审管当局,RPB具有本国进口的或现有的所有辐射源的清单,并且建有辐射源安全使用控制体系。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已经建立了一个由审管当局通过登记或发放许可证的通知、授权体系以及对辐射源的控制体系。
出处
《辐射防护通讯》
1997年第3期36-42,共7页
Radiation Protection Bullet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