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7年中国本土私募股权基金取得了显著发展,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确立的有限合伙制度对促进其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通过正反两方面的分析认识到:一方面有限合伙并非私募股权惟一的组织形式,不能将其神话,另一方面,由于有限合伙自身的优势,它又成为私募股权发展的主要形式。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现行法规中有限合伙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并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和配套措施,以及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有一定的裨益。
出处
《理论与当代》
2008年第6期32-35,共4页
Theory and Contempora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