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以证券账户名义持有人管制制度保障营业信托准入管制与金融分业体制的实现,但因委托合同制度具有如同信托的财产管理功能被轻易规避,各类证券资产管理委托关系实为信托,文章建议对属于营业信托范畴的各类证券资产管理委托承受行为加以管制,以有管理的证券账户名义持有人制度代替现有证券账户名义持有人管制制度,以为民事信托的生存与发展提供制度空间。
出处
《社会科学战线》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7期175-181,共7页
Social Science Front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6CFX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