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以来,人们忽视了这样一个问题,即传统上被划入物权客体范围的"物"分别具备不同的性质:有的适应交易平等、市场自由的私法理念;而另一些却不适合由私人所有,或者在特定情况下即使由私人所有,其权利人也不得排除公众对这些物享有天然的利益。从目前看来,传统民法对调整这一领域的社会关系显得力不从心。而新兴的环境资源法由于尚未形成较为统一而完整的体系,也难以完成使命。本文试图对在英美法系中存在百余年的公共信托原则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从中找出逻辑切入点,为环境资源法理论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提供一个前瞻性的思路。
出处
《社会科学战线》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7期182-187,共6页
Social Science Fr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