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责任主义的刑罚观认为责任的轻重决定刑罚的程度和份量,责任的轻重取决于违法性的程度和有责性的大小。行为的客观危害只有在能够归属于行为人的主体可谴责性范围内时才能影响到刑罚的裁量。数额犯罪中的犯罪数额情节必须在能够全部融入对行为主体的非难时才能成为法官裁量刑罚的依据,行为人主观上对犯罪数额的认识偏差和意志因素内自我不可控制部分由于并不能自动表明行为人对社会规范的蔑视态度,因而在刑罚裁量时应当作为酌定情节予以从轻考虑。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7期45-49,共5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