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有关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探讨当中,有众多学者主张应当移植传闻证据规则用以解决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率低以及各类书面证言泛滥的顽疾,但与英美法不同的是,我国学者的建议更关注该项规则的传闻排除一面,而对于例外容许一面则留下了模糊与自由裁量的空间。对比大陆法系国家而言,在要求证人必须出庭向法庭陈述其证言这一问题上,各国大多采用了直接言词原则加以规制,即使移植了传闻证据规则的刑事诉讼法也体现了直接言词原则的基本视角。对照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我国移植传闻证据规则的主要语境存在不妥之处,其与我国现行诉讼制度也存在融合上的障碍,应当借鉴和贯彻大陆法系国家的直接言词原则来解决相关问题。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7期131-137,共7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