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协会参与治理分为三个层次:市场治理、社会治理与国家治理。在国家治理层面,多元主义与合作主义模式下的商协会体制特征体现出巨大差异。在我国体制转型时期,商协会组织为分享公共权力而寻求政府权威认可、政府为获得权力的稳定支持而主动培育公民社会的"合作主义模式"应当成为政府与商协会共同治理国家的模式选择。合作主义商协会体制的构建,应着重处理好政府"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的关系;建立和完善与合作主义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在政府与商协会之间建立制度化的沟通渠道;并鼓励和引导联合会组织形式的创建与发展。
出处
《学术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6期55-60,共6页
Academic Research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研究项目“中国市场治理研究与中介组织创新研究”(项目号:05JJD790086)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