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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之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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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对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进行了规定。本罪的客观要件应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严重不负责任;二是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三是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并且这三个方面应当同时具备,缺失任何一个方面都不能成立本罪。
出处 《全国商情》 2008年第6期90-91,85,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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