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僵局是公司处于"目的不达"的事实状态,法院审理有关公司僵局的案件时,应当遵循"穷尽公司内部救济"的原则,结合"公司目的不达"的事实,酌情采用裁判解散公司或者强制股权转让等救济措施。《公司法》第183条规定了裁判公司解散案件的受理条件,没有排斥强制股权转让的适用。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公司的存续目的和公司僵局的成因,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分别适用裁判解散公司和强制股权转让。
出处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4期183-190,共8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dong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05年度重大项目《公司法的修改与完善》的分课题研究成果,项目编号:05JJD82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