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国的司法体制既有共性,又有特殊性。有共性,是因为司法体制存在某些共同的规律。有特殊性,首先是因为司法体制是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首先要取决于本国的政治体制,例如,西方一些国家采取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政体,这就决定了检察权不可能并列于行政权、司法权,而只能从属于行政权,与此相适应,这些国家的司法体制及相关机关的职权配置就必须按照这样的权力架构来安排。而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下“一府两院”的政体,检察权是并列于行政权和审判权、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3期5-8,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