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WTO协定做出了许多的司法解释,丰富和发展了WTO法律。在司法解释方面,明确按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客观文意解释为主,以第32条主观历史解释为补充,对环保等其他价值要求更加关注。在举证责任方面,确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肯定性答辩原则,重点证明争议措施是否违反WTO协定,而不是具体利益的损害。在起诉条件方面,要明确争议的措施和提供简要的法律依据。在《农产品协定》的适用上,明确了市场准入、国内补贴和出口竞争等规则。在《保障措施协定》的适用上,严明了采取保障措施的多边纪律。
出处
《国际关系学院学报》
CSSCI
2008年第3期47-52,共6页
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