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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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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五章 震后救灾与重建 第三十三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非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隋和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
出处 《社区》 2008年第16期18-19,共2页 Commun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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