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是当代中国的必然选择,社会主义法治的提出,反映了法治建设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因而必然体现出明显的民族性特征,这也为法治发展的历史与现实所证实。法治民族性的载体就是法治多元与多元结构,法治多元结构及其变量构成法治民族性的主要内容,而其基础则为人的灵性、德性与理性,人性是构建法治秩序的逻辑起点。
出处
《宁夏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4期18-23,共6页
NingXia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法治背景下回族习惯法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项目编号:07BFX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