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的政府采购中,实行的是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模式。集中采购由政府将具有规模包括批量规模的采购项目,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统一由集中采购机关(通常指政府采购中心)开展采购活动,从而获得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分散采购也是政府采购的一种组织实施形式。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分散采购的主体是各采购人,即各级政府行政事业单位,不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分散采购的范围是指除本级政府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分散采购项目可以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如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代理。
出处
《中国招标》
2007年第3期4-5,共2页
China Tende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