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处罚法》)第37条第3款规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42第第4项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这是继《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之后,国家为保证执法公正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首次在行政处罚工作中规定的回避制度。为了探讨回避制度在卫生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具体应用。
出处
《中国城乡企业卫生》
1997年第6期6-7,共2页
Chinese Journal of Urban and Rural Enterprise Hygie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