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劳动法律主体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其分别具有一定的法律资格条件。依据不同的标准,两者分别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其法律意义在于厘清构成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最终要件。对劳动法律主体的界定有利于在实务中分清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务、承揽法律关系区别,以指导实务。
出处
《工会论坛(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8年第4期130-132,共3页
Trade Unions' Tribune(Journal of Shandong Institute of Trade Unions' Administration Cadr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