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明确了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制度。作为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相对于《担保法》关于担保制度的规定,《物权法》除了对我国现行担保物权制度中担保物的范围予以确定之外,还新设了一系列《担保法》中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担保物权,对物权担保制度作出了许多创新性的规定。深入理解《物权法》关于物权担保制度的新规定,既有助于市场经济主体有效地利用资源,实现物尽其用;又有助于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法利用和实现担保物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出处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
2008年第6期92-94,共3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College of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