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在非公有制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中具有双重责任。非公有制企业"强资本、弱劳动"的特点及在此基础上资方对劳动者合法利益的侵害,决定了政府必须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的干预;非公有制企业相对于国企的市场实力和政府的管制力量而言,处于弱势地位,具有"地位低、负担重、成本高"的特点,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将成本向劳动者转嫁是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的重要原因,政府必须采取措施构建有利于非公有制企业持续发展的制度环境。
出处
《企业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6期69-71,共3页
Enterprise Economy
基金
武汉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构建武汉非公有制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对策研究"(批准号:07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