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15日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枪支、弹药区分为军用枪支、弹药和非军用枪支、弹药,并规定了不同幅度的法定刑。在司法实践中,对如何区分和认定军用枪支、弹药及非军用枪支、弹药产生了分歧意见。本文根据《解释》出台的背景和立法精神,结合枪支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分析应当如何认定军用枪支、弹药,对于审理类似案件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4期10-14,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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