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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后有轻微自残行为的,能否认定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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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闫俊雄在2007年8月至11月间,先后五次在山西省襄汾县张礼火车站站台和停留的货物列车上盗窃生铁等铁路运输物资,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74元。案发后,慑于法律的威严,闫俊雄在其父的陪同下,于2008年1月30日到临汾铁路公安处自首,如实交代了自己的5次盗窃事实。
作者 李冬青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4期48-49,共2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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