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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传销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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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 自2006年6月以来,被告人陈永松加盟浙江某保健产品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锁公司),在江西省婺源县紫阳镇天佑路开设婺源县仙芳缘连锁店。经营金额达21万余元,获利1.6万余元。同年9月18日,婺源县工商局以陈永松未经工商部门核准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超越核准经营范围从事保健品销售,
作者 詹菊生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4期68-70,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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