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私法的功能在于解决社会纠纷。社会纠纷是发动私法制度的必要条件。在这个意义上,私法只能以消极的方式影响社会的运作。而一旦私法企图以积极的方式影响社会的运作,法律制度便有被滥用的危险。怀着发展国内信托业的希望,大陆法系立法者于移植信托制度之时,运用信托公示制度升级"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实现了从"信托财产的意定独立性"到"信托财产的法定独立性"的转型。然而,无论是从信托公示的必要性,还是从刺激国内信托业的发展而言,"信托财产的法定独立性"均无从提供正当化的说明。
出处
《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7期77-82,共6页
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Chines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