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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务收支审计决定 救济途径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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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于2006年2月通过,其中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是确定了被审计单位不服审计决定的救济途径,即: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作者 李长梅
机构地区 审计署法制司
出处 《中国审计》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2期67-67,共1页 China Au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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