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单位一职工发生工伤后被鉴定为4级伤残,享受伤残津贴,标准为每月786元。2006年7月到龄后办理退休手续,养老金为598元,单位每月再向其发放伤残津贴与养老金差额。2007年、2008年两次调整养老金,因伤残津贴没有调整,单位补贴的伤残津贴与养老金差额随着养老金的增长逐渐减少。个人要求应在伤残津贴786元的基础上调整养老金,而不是在原养老金的基础上调整养老金,即单位补贴的差额不应减少。请问其要求是否合法?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北大核心
2008年第7期68-68,共1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